商事合同纠纷|本周高频:和解与执行(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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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纠纷中,本周高频的两类问题都指向同一件事:和解与执行。合同解除后对方口头承诺赔钱却迟迟不付,或者已有生效判决却卡在执行环节——核心结论是,和解拿到的是"合约权利",正式程序拿到的才是"可执行权利"。只有把和解协议接入执行程序(执行和解),或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才能把"答应还"变成"必须还"。

协商解决与正式程序,差的不是输赢,是"抓手"

本周高频咨询里有一类问题反复出现:合同已经解除,对方也承认欠款,双方甚至签了书面和解,但约定付款日一过,钱还是没到账。企业负责人的疑问很统一——和解协议都签了,为什么还要再打一次官司?

关键在于权利性质不同。协商与和解产生的是合同性质的请求权,对方不履行,你手里更像一张"欠条",仍需通过诉讼或仲裁去确认;而正式程序产生的生效判决、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就是执行依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地区商事交易节奏快、账期长,这一差别在货款拖欠、供货违约、服务合同解除等场景里尤为明显。

和解协议"签了也不保险":从合同解除与终止说起

很多和解谈不下去,根子不在态度,而在解除这一环没做扎实。《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协商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情形,第五百六十五条则明确了通知解除的规则: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通知中载明"逾期不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的,期限届满即解除。对方有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解除后能要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明确: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五百七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违约责任。这意味着,谈判桌上的"筹码"取决于解除通知是否规范、损失证据是否完整——证据不齐,和解金额自然被压。

进入执行阶段:和解与正式程序怎么衔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二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两条路各有成本,选择前应核实财产线索和诉讼时效。

提示:申请执行期间现行规定为二年,和解是否导致期间重新计算,需结合具体协议内容和最新司法解释核验,切勿凭印象判断。

2026年实务判断清单:三种情形,三种走法

  • 对方有履约能力、有明确资产线索,且愿提供抵押或第三方保证:可以谈和解,但协议必须写明付款节点、担保条款、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并保留公证债权文书等可直接执行的路径。
  • 对方只是拖延、资产不明、已有多起诉讼:不宜用时间换"口头诚意",应尽快起诉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 已有生效判决或裁决:优先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书面约定"不履行即可恢复执行",把主动权留在自己手上。

常见问题

和解协议签了对方不履行,必须再去起诉吗?

分情况。如果是执行程序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是执行外自行和解,通常需要另行起诉或依原生效文书申请执行,具体要看协议内容与是否已有执行依据,建议先做书面梳理再决定。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一起主张吗?

可以一并主张,但法院会审查是否重复填补同一损失。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因此主张金额应与证据匹配,虚高反而影响和解可信度。

律师点评:和解不是退让,而是设计

在合同与商业交易领域,真正高水平的处理方式从来不是"谈成"或"打赢"二选一,而是在谈判阶段就为执行预留路径:谁做保证人、违约后如何加速到期、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否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深圳的商事主体尤其应重视这一点,因为交易对手往往同时涉及多个案件,先一步固定权利,往往比多争几个点更有价值。

本文基于现行法律及一般司法观点整理,具体条款适用与期间计算可能随司法解释更新而变化,请以最新官方文本为准。每个企业的证据结构、账期安排和对方资产状况都不相同,必要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例如吴勇律师,再由其判断和解与正式程序的最优组合。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0-08 已核验法条引用 1 处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