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终止费用如何计算?常见成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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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终止费用如何计算,实务中的基本公式是:应结算的已履行价款(或应返还的款项)+违约金或定金+可主张的实际损失(含可得利益)+必要程序性支出,再扣除因未履行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部分。解除合同并不等于"回到原点",也不等于违约方承担全部代价,具体金额取决于解除事由、履行进度、合同约定和举证情况。

不少企业以为解除合同只需"通知一声、各走各路",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句话实际上划定了费用计算的两条主线——"往回算"(返还与结算)和"往前算"(赔偿与责任)。

一、先分清"解除"与"终止":费用计算的起点不同

终止是上位概念。《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履行完毕、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情形下债权债务终止;而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如果是因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通常只涉及尾款结算、质保金退还;如果是因解除而终止,则可能触发恢复原状、财产返还、装修添附折价、赔偿损失等一系列成本。

此外,解除权行使时点直接影响费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未通知而直接起诉的,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多履行一天,就多一天的成本,这也是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

二、常见成本构成:四大类支出

  • 1. 已履行部分的结算与返还。包括已支付价款、预付款、保证金的退还,已交付货物的返还或折价,以及装修、设备添附的补偿。返还不能的,一般折价补偿。
  • 2. 违约金与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违约金的约定与调整规则;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 3. 损害赔偿。包括为履行合同已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范围受第五百八十四条"可预见规则"限制。
  • 4. 程序性与附带支出。如公证送达费、仓储保管费、鉴定评估费、中介必要费用等。《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明确,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但可按约定请求必要费用。

三、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能不能叠加主张

这是当事人问得最多的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能并用;但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关于违约金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明确,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意味着主张高额违约金一方,需就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而请求调低一方也需说明损失情况。

提示:违约金调整属于抗辩事项,通常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整。

四、"可得利益"与减损义务:赔偿的上限与下限

可得利益损失(如转售利润、预期经营收益)可以主张,但受两重限制:一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可预见规则,即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二是第五百九十一条的减损规则,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不予赔偿。

举例说明(示意性场景,非真实案件):A公司向B公司订购设备用于生产线改造,B公司逾期未交付,A公司解除合同。A公司可主张返还预付款、赔偿已投入的配套改造费用及合理的可得利益,但若A公司在明知B无法交付后仍长期租赁厂房等待,这部分额外支出可能因未履行减损义务而难以获赔。

五、特殊合同的解除费用另有规则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无偿委托只需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则规定,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些合同的"解除成本"明显高于普通买卖合同。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解除合同后,对方拖欠的货款还要得回来吗?

可以。解除不影响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已交付货物对应的价款仍可主张,同时可依第五百六十六条主张违约责任。

问:合同解除后,律师费能要求对方承担吗?

一般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前提。若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通常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无约定时,通常不予支持。

问:违约方能否主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合同不能强制履行情形下,可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判决终止合同,同时判令违约方赔偿损失。

七、操作建议

  • 解除前先做"成本测算表":已付款项、已交付标的、违约金上限、可预见损失四栏分别估算。
  • 书面通知中明确解除依据(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解除生效时间,并保留送达凭证。
  • 及时止损:停止继续投入、转售或另行采购,并留存减损措施的证据。
  • 全面固定证据:履行进度、沟通记录、损失凭证、市场价格证明,为违约金调整或损失举证做准备。
  • 审查合同中关于违约金、定金、费用承担、结算方式的条款,这直接决定最终金额。

合同解除与终止的费用计算,本质是"约定优先、损失兜底、举证定输赢"的三重博弈。涉及金额较大或履行情况复杂的纠纷,建议在发出解除通知前先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解除路径与成本敞口,避免因程序或证据瑕疵导致本可主张的费用落空。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9-29 已核验法条引用 2 处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